一、审查范围
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主要为全省限额以上国家出资和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预审。
㈠限额以上是指: 1、建筑工程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值); 2、市政工程投资额 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值); 3、工业项目投资额 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值); ㈡国家出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等使用国有资金项目。 ㈢国家融资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和国家特许的融资等国家融资项目。
二、审查文件要求 ㈠业主申请审查初步设计函件(正式公文)1份; 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中标通知书(原件)各1份; 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各1份; ㈣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1份; 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工程概算,均为原件)2套; 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等部门的批复,可为复印件)1份; 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省环保局等部门的批复,可为复印件)1份; 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选址意见书、规划批复和红线图等,可为复印件)1份; ㈨涉及利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有矿产资源批准书(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可为复印件)1份;
三、初步设计文件预审 审查部门接到上述齐全材料后,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预审。 ㈠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和内容是否相符,外省队伍管理是否到位。 ㈡初步文件是否按质量管理要求加盖行政章、出图章、注册执业资格章等,会签责任制是否到位。 ㈢检查初步设计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概算是否在可研报告批复范围之内。如发现与批复相悖,退回文件,由业主补办有关手续后再重新申报。
四、审查工作 通过初步设计文件预审的项目,审查部门在10日内安排审查。 ㈠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并阅读文件; ㈡进行内部初审; ㈢确定并落实会议时间、地点、与会单位和人员; ㈣正式审查: 一般以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式进行,省建设厅主持,项目业主、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规划部门的具体意见; 2.审查工程勘察设计是否执行了国家现行有关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特别是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方面是否到位; 3.审查工程设计文件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4.审查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5.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定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6.审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是否注明,是否合理; 7.审查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国家和云南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㈤后续工作处理 1.审查会后,审查部门将会议通过的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业主及勘察、设计单位。 2.建设单位应抓紧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提交补充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调整),并送审查部门。 3.审查部门对补充初步设计文本进行复核(复审); 4.以上工作达到要求后,审查部门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正式批复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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