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营运业户及客运线路的申请条件 2006-04-07 | |
| | 1申报一类班车客运的经营者,其客运线路营区距离在800公里以上:须达到拥有40辆营运客车(其中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车辆固定资产原产值不少于800万元。
2申报二类班车客运的经营者,其客运线路营区距离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内的:营运客车不少于20辆(其中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或车辆固定资产原产值不少于400万元。
3申报三类班车客运的经营者,其客运线路营运距离在150公里以上400公里以下的: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
4申报一、二类班车客运的条件。由查验会计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发放道路营运证数认定。申报三、四类班车客运的条件申查验所持有的与经营业户名称相符的(机动车执照)或营运证认定。 | |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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