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实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制度。
(二)定期检验的项目:
1、审验拖拉机、号牌、行驶证与注册登记时的项目是否相符;
2、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法规或者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3、填写机动车检验表。
(三)有关事项
1.检验合格的拖拉机由公安车管部门委托当地的农机监理站,在机动车检验表和行驶证上签注合格意见盖章,并发给合格证,才准行继续上路行驶;
2.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必须向原发牌证的农机站监理站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3.在异地因故超过6个月,水能返回原地参加定期检验的,可以向驻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代检手续,并报原发牌证的当地农机监理站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