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从即日起,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定和调整了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额的12%-15%重新测算养路费征收标准。
优惠幅度不超过25%
据悉,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对全省公路运输企业营运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额的12%-15%重新测算养路费征收标准,在测算调整意见未审批前,各地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包缴比例、扩大减免范围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费秩序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从即日起,对跨省行驶的车辆,征稽机构可给予减征养路费的优惠,但优惠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应缴养路费的25%,凡超过此优惠限幅收取车辆养路费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留驻3个月应在驻地缴费
据了解,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外省(区、市)及本省车辆因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3个自然月的,应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机动车自车籍登记之日起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实行按月缴纳或预缴;从即日起,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新增车辆应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和缴费手续;对未按期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全额征缴养路费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由原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1%调整为加收应缴养路费的5‰。
三轮车可适当减免费用
同时,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通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运营的推荐车型以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适当减免养路费。各州、市政府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养路费的政策规定。
不得强制对车辆重复收费
车辆办理调驻时,已预缴应到调驻地缴费月份的养路费,由车籍地征稽机构退还;结束调驻后,已在调驻地征稽机构预缴以后月份养路费的,由调驻地征稽机构退还。已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未办理调驻手续的,车籍地征稽机构在核实车辆调驻情况后,对实缴费额低于本地应征费额的,补征差额费款后按已缴费处理,同时告知车主补办调驻手续。车籍地征稽机构不得强制对车辆重复收费和收取滞纳金,已重复征收和收取滞纳金的,应予以退还。
记者 李惠民(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