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发[2006] 372号
各州、市环保局:
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项环保法都对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家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强化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现对污染源动态管理,提高排污者的环境意识,为排污收费和实施总量控制打好基础,现将加强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申报工作,将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主管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申报登记的数据,搞清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布等情况,为决策服务,为有效控制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服务。
二、各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环保局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按下列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时间
1、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月1日-15日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履行申报登记注册手续。排污者要如实申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要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单位每年按月申报实际排污情况,即每月5日前申报上月实际发生的排污情况(装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的电厂同时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3、建设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凡是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各地可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内已开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年初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4、排污者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须在项目试生产(经营)1个月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不进行试生产(经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在正式生产(经营)1个月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5、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须在改变3日前,履行变更申报手续,说明变更原因。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须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二)申报表类型
排污者按照下列分类填报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
1、填报上年度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和预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省和州(市)重点源和工业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第三产业、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建设施工单位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2、填报本年度实际的排放污染物情况:
所有排污单位每年按月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排放口污染物月排放情况》表。
3、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情况: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的和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上述各类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负责审核的环保部门留存,一份返回排污者。
三、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度安排
(一)各地按省环保局的部署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排污者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在1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补报。
(二)各地环保部门及时对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报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2月10日前向排污者返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各地环保部门每年随时将审核后的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于2月20日前将数据盘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四)实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动态管理。各地环保部门随时将本年按月或按季核定后的实际排污情况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由各州(市)汇总,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环境监察总队上报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报表和数据盘。
各地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以及上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使用省环保局统一下发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今后不能使用规定软件上报的州市年终将不得进行先进单位的表彰。
四、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管理要求
(一)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排污申报审核和核定的规定,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和核定工作,采取自查、互查、专业人员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核和核定质量,做到排污申报登记表数据齐全、真实、准确,核定数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确保数据的质量。省环保局将采取抽查、州(市)间的互查等方式对排污申报进行核查,加强科学、公正核定,提高数据的准确度。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时间组织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各州(市)环保局按时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提交年度申报登记工作报告、申报登记数据册和数据盘以及季度报表和数据盘。
(二)加大排污申报登记的监督执法力度。组织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专项检查,入户检查排污申报手续是否齐全,申报数据是否准确,新建项目是否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同时在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依据有关环保法规,都应首先检查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漏报、拒报、谎报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三)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各地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对有关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和申报程序、申报主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排污单位主动申报、自觉申报的意识。
五、今年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 7月底前布置、动员,印发《排污申报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用于对排污者和从事排污申报审核的环境监察人员的宣传学习;
(二) 制定出便于环境监察部门核定排污量的核算办法;
(二) 8月底前组织相关人员技术培训;
(三) 9月底前各州、市应抽调辖区的技术骨干,组成审核小组,完成辖区所有排污单位本年度的排放污染物情况的数据审核和说明的上报,并且所有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四)10月底前完成对各州(市)上报数据的审核汇编及说明编写工作(数据汇编及说明要求另发)。
附件: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3、《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4、《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5、《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以上排污申报登记表通过省环保局网站(www.ynepb.gov.cn/index13.asp/排污收费)下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