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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技术指南。


第一节 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省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全省环境面临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城市附近大部分水域水质恶化,虽然实施了达标排放,但由于污染源个数的不断增长以及局部地区环境容量有限,环境问题仍然严重。这表明,仅仅依靠传统的浓度达标排放管理已不能遏制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趋势。只有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办法,通过排污许可证行政手段来实现排污总量控制这一目的,逐步削减排污总量,才能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总量,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 


第二节 定 义

  一、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简称,它将某一控制区域(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首先是一种环境管理思想,同时也是一种环境管理手段。

  “总量控制”相对应的是“浓度控制”,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目标的管理手段。其核心内容是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二是排放污染物的地域,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时间。

  因此,总量控制是指控制一定时间、区域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管理手段。(这里的时间单位可以是年、季、或者月;区域可以是全球、全国、流域、省,也可能是城市或城市内划定的功能区。)

  目前,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分为两个层次和类型。一种是国家、省及区域层次上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是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总体目标,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将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即“目标总量控制”,目前我国实施的总量控制主要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是区域或流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是通过环境功能区划、污染源调查和评价,通过环境容量来计算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总量,进行总量指标分配,制定总量控制优化方案和分期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体系,即“容量总量控制”。容量总量控制目前只在个别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当前我省还不具备推广的条件。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是要有与之配套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管理的“量”,需要通过排污许可证这个载体体现出来。只有通过排污许可证,才能把控制单个排污者的排污量与控制排污总量和改善环境质量挂起钩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及证后管理,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规定,对排污者的行为加以控制;同时,通过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及时掌握污染变化的动态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对策,以改善超标区域的环境质量,防止未超标区域的环境质量下降。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应用法律、行政、经济等重要手段,结合强化环境管理,达到控制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节 工作任务及程序


  一、工作任务

  排污单位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先经过排污申报登记,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当地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核准排污许可证的各项控制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污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限期治理,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应该对所有排污者都进行有效的管理,但由于环境管理能力的局限性,各地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具体做法可以视条件逐步推开,不宜盲目地全面开展。应该遵循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污染源的原则进行,首先在重点环境区域内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进行重点控制,把我们有限的环境管理财力、人力、物力用于解决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工作程序

第二章     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步骤及技术要点

第一节  排污申报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单行法;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10号令);

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 申报登记对象

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三、申报登记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用水排水及排污情况;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燃料燃烧排放情况;噪声、放射性、电磁波排放情况;废渣排放情况等。

四、申报登记程序

1.按《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变更申报及质量保证规范》的规定程序进行;

2.新、扩、改项目在其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正式验收前一个月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3.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排污申报年审手续,每年必须如实填写上报。

五、申报登记审核汇总

1、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登记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评价,对排污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测,并实行申报登记年审制,要求排污单位每年如实填报《全国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2、分析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统计差异情况,所申报的范围是否有漏报、瞒报等情况,根据平时环境管理与监理中掌握的情况,分析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对重点污染源每年的《全国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年检表》重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单位重新填报,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节 环境质量调查与分析

一、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环境监测站根据国家的有关监测规范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主要河流、湖泊水环境质量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进行常规监测。把历年的环境常规监测结果作为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若有必要补充监测的各地可自行安排。

二、       主要污染源分析

1、各地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利用历年环境监测资料,按功能区划类型,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进行现状评价,确定超标污染物,分析影响环境质量恶化和污染物超标的主要原因和主要污染源,此过程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工作。

2、区域环境质量的恶化有多种原因,不仅仅局限于工业源,还包括了生活源、农业源、交通源、三产业等等。因此,开展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一个基础是分析区域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的类型,抓住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可供削减量大的、污染治理技术可行的重点污染源。这样有的放矢,总量的削减不仅包括了工业源的削减,同时带动了生活污染的集中治理等,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总量控制,实现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根本目的。

3、污染源类型分析中,如果生活污染源或其它源所占比例较大,就是所有工业污染源控制了也不能根本解决环境质量问题,城市(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实施禁煤区、推行清洁燃料等都是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城市综合治理措施。在编制《排污许可证实施方案》中一定要准确地判断环境质量恶化的主要污染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建议。

第三节 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

如何确定本区域内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按等标污染负荷排列

不同的污染物和污染源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环境效应、不同的危害,为了使它们能在同一尺度上加以比较,采用一个共同的指标来衡量各类污染源或污染物对外环境潜在的污染能力的大小,需要对污染物和污染源进行标化计算,最常用的特征数是等标污染负荷,用来确定主要污染源或主要污染物,其方法如下:

1 . 确定区域内排污量的基数

在目前未掌握全区域排污总量的情况下, 以已完成的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为基础,通过对已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进行核实,根据对污染源监督监测、监理等工作所掌握排污单位的情况,对其申报登记数据进行检查是否有瞒报、错报、漏报等问题并通知企业进行纠正。对申报登记以后的新扩改建污染源进行补报,对已破产停产排污单位及时申报并核实。因此充实和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一项重点的基础工作。

2、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计算区域内每个排污单位的各种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量(即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标准之比)。

3.计算每个排污单位的等标污染负荷量(即该排污单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量之和)。

4、计算区域内的等标污染负荷量(即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的等标污染负荷量之和)。

5、计算区域内每个污染源等标污染负荷量的比值(即每个污染源等标污染负荷量与区域内的总等标污染负荷量之比)。

6、将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等标污染负荷之比值由大到小依次排列,并将比值依次叠加,当叠加的比值达80%以上(含80%)时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污染源,列入辖区内首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污染源。

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确定重点污染源或污染物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排污单位排放毒性大,在环境中易于积累的污染物排不到主要污染源或主要污染物中,然而这些排污单位或污染物又必须加以控制,因此,通过计算后还应作具体的分析。

二、按排放超标污染物的排放量排列

1、对于区域内环境质量已超标的污染物,可直接根据所有排污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的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列,叠加污染物排放量,当叠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占区域内总排放量80%以上(含80%)时的排污单位列为该项超标污染物的重点控制污染源,列入首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注意:有几项污染物超标就必须排列几项超标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但如果属于环境本底值的问题所引起的超标污染物除外,如部分湖泊的PH值超标,是属于地质问题。

2、将生活污水处理厂纳入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促使进行有效治理。

3、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在主要城市或城镇工业污染源的污染已逐步得到控制,但第三产业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过去污染源管理工作重点主要是工业污染源。因此,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对城市(城镇)或九大高原湖泊流域中排污量相对较大的主要宾馆、餐馆等应纳入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如果没有进行申报登记的应先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按固体废弃物排放和贮存量排列

1、固体废弃物按排放和贮存量从大排到小按叠加比值的80%以上的确定为重点污染源。

2、危险固体废弃物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四、巩固达标排放成果,将实施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列入

为了进一步巩固达标排放效果,加强监督与管理,在全省2000年达标排放的1042家企业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已关停的企业除外)。

五、九大高原湖泊及主要水源保护区的主要污染源

1、在滇池、抚仙湖、洱海、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程海、泸沽湖、阳宗海等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及主要水源保护区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

2、凡排放磷、氮的重点污染源列入首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按排污单位排放该污染物绝对排放量大小排出重点污染源;不论湖泊或水源保护区磷和氮是否超标,凡排放这两种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都应根据上述方法确定重点污染源。

六、列入双控区的重点污染源

1、我省列入“双控区”的城市中,排放二氧化硫和烟尘的重点污染源,列为首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2、对实施禁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按禁煤要求核定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七、新扩改建企业

1、对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后新建、扩建、改建或重组的企业应该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纳入以上重点源的筛选基数中。

2、对新建生产性项目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2001]17号文“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第一批)”中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产性项目单位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八、地处环境敏感区的排污单位

由于排污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敏感,需要进行污染控制的企业,扰民严重,反响较大的污染源列入发放排污许可证单位,包括一些噪声超标的污染源。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排出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删除重复的排污单位后是各地首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各地在编制《排污许可证实施方案》中按以上八个方面进行排列,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

第四节 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控制的污染因子

    由于现行的环境管理、监测、监理能力有限,不可能所有污染物都实施总量控制,因此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需要选择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其选择原则如下:

一、根据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主要超标或接近标准的污染物

   根据现状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对比相应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判断环境质量是否超标,列出已超标的污染物和接近标准值的污染物作为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物。

注意:应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原因先进行定性分析,判断造成环境质量超标的主要污染源,才能确定哪些超标污染物是排污单位所造成的,需要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这项行政手段进行控制,哪些是面污染源所造成的需要进行综合整治,哪些主要是生活污染源造成的需要建设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也属于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

二、国家“十五”期间要求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国家初步明确“十五”期间全国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是五项,其中水二项(COD、氨氮)、气三项(二氧化硫、烟尘、粉尘)。

三、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及主要水源保护区的主要特征污染物

由于氮、磷对湖泊、水库的污染影响比较严重,因此,属于我省的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各地主要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单位所控制的污染物中必须包括氨氮和总磷(按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规定,总磷的标准和分析方法可采用磷酸盐的标准和方法)。

四、排污单位行业特征的主要污染物

不同的行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区别较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排污单位所排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但前提必须是有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污染物。在确定排污单位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时,根据排污单位行业性质,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控制的主要的特征污染物,如磷肥厂的氟化物、盐矿的氯化物、电镀厂的六价铬等,关于各种行业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可在《环境统计手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资料中可查到。

五、计算污染物等标负荷,确定主要污染物

在排污申报登记、核实、污染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计算区域内每种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已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按大小顺序排列后取80%以上的污染物作为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六、其它根据当地环境问题所需要控制的污染物

对地表水、地下水等污染影响较严重的污染物;有毒有害、难降解,在环境中蓄积可造成潜在影响的污染物(重金属、苯胺等)等。

通过以上六个方面可排出需要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的主要污染因子,删除重复的污染物后就是排污许可证需要控制的污染因子,并分别确定每个排污单位所需要控制的污染物,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年审表》和《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时必须填报。

第五节  环境质量与污染源控制综合分析

在完成以上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控制区域的基础上,需要进行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综合分析,进一步明确实施排污许可证工作目的,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有助于实现什么环境目标?通过排列表格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环境质量与拟实施排污许可证控制的污染源进行排列分析,可明确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 通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利于解决本地区哪些主要环境问题?

二、 实施排污许可证控制的污染源、污染物是否属于环境质量需要控制的范围?

三、分析实现环境功能达标的可能性,如果从点污染源导致的环境质量不达标,分析企事业排污单位及生活污染源问题,属于实施排污许可证要解决的在下一步允许排污量的核定、排污总量分配、排污量的削减中明确。对不属于点源污染所至经过分析后可提出今后在城市综合整治中建议措施。

四、哪些环境问题是属于上游或上风向地区污染所造成,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措施等。

五、今后新、扩、改建项目在环境超标区域哪些污染排放因子需要控制,需要采取的措施,以便下一步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落实。

六、哪些区域有必要进行集中治理,更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节省投资。

七、通过以上排列后可进一步对实施排污许可证条件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一定根据具体的条件切合实际,达到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目的。

  

第六节 排污许可证申请

一、告知

根据已确定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的排污单位,由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到排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排污单位,或由县(市)级环保部门通知排污单位。主要采用书面通知形式,还可配套采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通知到各个排污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领取《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单位接到通知后,,按期如实填写《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的资料:

1、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及填报《全国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年审表》(除封面外,仅填与上年度有变化部分)。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3、达标排放情况(提交有关持有法定资质证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结果)。

    4、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验收审批表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6、污染防治规划和近期治理计划。

7、企业生产近期(一般五年内)经营发展规划和计划。

8、企业排污自测台帐。

9、企业用水量交费依据。

10、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1、《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是排污单位的汇总申请表,如果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污口或多个烟囱等需要先填写《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过录表》,并连同申请审批表一起上报环保部门,以便审核。

2、《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的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

四、排污单位申请原则

1.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本单位排污现状,据此作为排污指标申请的背景值。
    2.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和污染防治计划,预测近期(一般为5年)内所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和去向。
    3.现有排污单位一般按不超过现状达标排污水平申请排污指标,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治理措施的,应在治理达标基础上申请排污指标。 

4.在环境质量已超标、没有排污总量等的特定区域,可以考虑经批准同意后通过互相调剂、有偿转让、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设施投资等方法进行排污交易后申请排污指标。
    5.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在对本单位老污染源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基础上申请排污指标,无法内部平衡的,按上述第4条申请排污指标。
    6.申请的污染物种类一般与排污申报登记的污染物一致,原则上无正当理由,不增加排污指标,若环保部门另行规定的则按规定申请。
    7.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废水和排气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在对生产周期连续监测或长期监测,积累数据,并掌握排放规律的基础上申请。

  

第七节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一.审核内容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说明和本技术指南的要求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检查数据是否前后对应、平衡,逻辑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有误,其中应侧重审核排污现状、污染防治措施和生产经营发展情况,检查核对排污状况有无突变,其原因是什么,最终核定其排污指标申请与总量控制目标规划和总控制分期目标分配结果之间的关系。

二.审核依据
    1、申请单位近期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
    2、申请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情况和自测数据台帐。
    3、申请单位治理污染设施的管理台帐。
    4、申请单位近期(一般为5年)内污染防治计划。
    5、申请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6、历年的环境统计资料、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状况报表等。
    7、本区域内总量控制目标及功能区要求。
    8、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及超标情况。
    9、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
   10、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

11、物料衡算方法及有关的排污系数。

三、审核方法
   1、排污现状审核
    有关排污现状审核方法详见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审核方法。
   2、污染防治计划审核
   (1)收集资料分析或与同类生产装置类比调查,了解行业的先进水平。
   (2)考虑申请单位限期治理的迫切性及削减量对全区域总量目标的影响,按可供选择的有效、可行的措施,分析其削减量并如何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靠,经济上是否可行,相关的污染防治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3、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审核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2)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分析增排污染物的原因和污染程度,以及对总量目标和环境质量目标冲击的可能性。

4、国家产业政策

清楚国家已规定在限期内需要淘汰的工艺、规模等行业。

四、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污量核定原则

1、全面达到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折算总量指标,确定允许排放量。

根据排污单位所处的功能区,根据该功能区的排放标准类别及行业允许排水量,核定达标排放允许排污量。原则上该排污单位的现状排污量小于达标排放量的污染物按现状排污量核定。

2、分期削减排污量

对区域内或流域内污染源达到排放标准,但环境质量仍超标严重、环境容量尚未清楚、总量控制指标不够用的地区,采取“冻结”原有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分年度削减(削减比例按总量控制有关要求执行),凡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不允许增加排污量,并且须采取各项措施逐年减少排污量。

3、“容量总量”及“目标总量”区别控制

环境质量超标严重,且主要由于点源污染所致,已进行环境规划的区域或流域,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对超标严重的污染物指标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其它则采取分年度目标总量控制。

4、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应考虑为今后的发展留有剩余指标。

5、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已规定在限期内需要淘汰的工艺、规模等行业,在审核时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污量只能核到国家规定限期内的排污量。

  

第八节  审批发证
    一、发证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4、排污单位内部有较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奖罚制度。
   5、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台帐或记录齐备。
   6、对排污量超过允许量的企业需要进行污染治理,上报污染治理方案,要求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相关防治资金落实。
   7、排污单位的排污口符合《云南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8、按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二、发证原则
    1、一致性
    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应与要求控制的污染因子相一致。对单个排污单位在局部地区所排污染物毒性大,影响大的特殊污染物除外。
    2、阶段强制性
    排污许可证注重于排污行为程度的许可,由于不同阶段环境目标的不同,总量控制管理目标的要求也有区别,随污染防治技术改进、提高,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程度的许可也随时限变化而变化,有明显的阶段性,而且这种阶段性可带有强制性,如某些河段排污单位已全部达标,但水环境质量仍超标严重的流域,可分年度规定强制性在冻结原排污水平基础上的削减比例。
    3、协同性
    审批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要进行多次循环往复的协调。排污单位因特殊原因申请的排污指标突变较大,在不突破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对总量规划分配方案进行修正。
    4、稳定性
    正式排污许可证中对企业规定的排污指标将具有长期稳定性,在1)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没有改变,2)企业生产或经营规模没有改变,3)主要工艺设备和治理设施没有改变时,排污指标一旦分配并核批给排污单位,无特殊原因,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应轻易改变。但随总量控制阶段的深入,环境目标的改变,排污单位的指标应进行修正。
    5、公开性
    颁发排污许可证,应将审批原则和结果公布于众,以求得排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使排污许可证具有权威性。使排污单位清楚认识到本单位是因为何原因被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以及被控制的排污行为。

 三、审批权限

1、省环境保护局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

(1)由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省级的重点污染源;

(2)由国家或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

(3)造成环境影响跨地(市)州级行政区,且相关地区不能协商解决的排污单位。

2、地、州、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和发证的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核定,除省环保局审批发证外的其它排污单位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级环保部门自行确定。

3、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负责审批发证的排污单位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的审批发证。

四、审批原则

1、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对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经限期治理排污仍未达标的不予批准发证。

4、对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淘汰、取缔等的工艺和设备,不予批准发证。

  

第九节  证后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任务

各地、州、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和已批准的许可证实施方案和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当地持排污许可证单位(以下简称为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省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持证单位抽查性监督管理
    证后监督管理实施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实施总量控制成效的必备手段。其主要任务是采用监测计量、排污总量审核、考核奖惩等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从而使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监督管理内容
    1、对污染源、地表水环境进行例行和随机监测,监测获取必要的数据;

2、排污单位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定期上报排污状况、治理设施运转、污染物削减状况;

3、核定总量、分析污染源排污和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依据监督监测和总量核定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许可证管理;

4、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年检制,每年实施排污许可证企业按时填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检表》(填表说明详见附件2),同时上报分排污口的过录表。

5、环境保护部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年检联动制度。每年在12月20日前,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将已纳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单位名单报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监督管理职责

1、各级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编制分期计划,编制持证单位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2)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3)实施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由审批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年审工作,每年在12月20日以前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年检工作,并将持证单位名单报工商部门,在工商每年1月至3月的《营业执照》年检中实行联动检查制度。

(4)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5)《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2、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

(1)具体实施完成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持证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样监督性监测和持证单位委托监测的任务,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2)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及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3)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实施排污许可证单位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3、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理部门的职责

(1)每年完成上级环境保护局所下达的污染源现场监理任务。

(2)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持证单位的治理设备、连续自动监测仪器等运行情况,排污去向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现场检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应出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建立持证单位监理档案,建立信息反馈系统。

4、持排污许可证单位的职责

(1)排放污染物种类、方式、去向、时间和允许排放量等应符合《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

(2)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整治或设置规范化排污口,设立统一标志和编号,应具备计量条件。

(3)本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定期上报排污状况。没有设立环境监测机构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站进行监测。

(4)有条件的持证单位应按要求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排污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5)每年按时参加年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监督性监测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关键是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监督性监测是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也是量化管理的必要措施,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每年由环境保护局向下级环境监测站下达监督性监测计划。

1、监督性监测原则

(1)到任何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事先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排污单位。

(2)排污单位的监测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3)根据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按有关的监测规范和排放标准要求确定采样点位置。

(4)凡现场监督监测采样时,到达采样点,须请被监测单位人员在采样单上签字,确认采样位置及时间。

(5)流量测定要求

流量的测量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监测的重要基础。首先应按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出水的测流中可采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漂法、电磁式流量计法、电表式明渠流量计等方法。要求重点污染源规范排污口后安装自动测流计,确保排污总量控制的实施。

2、 监测频次及报告制度要求

(1)持证单位自行监测频次及报告要求

●属省级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每季不少于两次监测,气污染物不少于一次监测。

●地(市)州级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测,气污染物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

●县级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气污染物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

●以上持证单位省级每月5日前、地(市)州级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县级年审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审批发证机关上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报表”、“污染物监测()报表”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报表”。

●持证单位从事污染源监测应通过有关环境监测站资格考核,持证上岗。排污单位无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三章  考 核

 一、整体考核程序
    对污染源、地面水监测→报送报表→总量核定、水质评价→执行情况分析→编写总量控制及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书→考核奖惩。

二、持证单位的考核
    对持证单位的监测为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证考核提供依据,是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总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对点源监测工作的质量和监测频次均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建立环保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三级环境监测站组成的环境监测网络,并形成报告制度,以保证对点源排污总量进行监控的需要。每年对持证单位进行排污量年检审查,对超证的按有关要求处罚,在新闻媒体曝光。
     三、区域环境目标考核
    根据各级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通过各级政府逐级签定目标责任状,采用环境监测、总量核定等手段按年度控制计划和5年总目标进行考核,以及通过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奖优罚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及有关的档案材料,一般为秘密级,保密企业的密级按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污许可证审批资料、排污单位上报的监测资料、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监测资料、处罚资料、年检资料等都应及时整理分类,编制档案目录,建立专项档案或与排污申报登记档案合并保存。

三、建档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建档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件 (下一期工作简报中刊登)

一、《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二、《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检表》填表说明

三、《地州市排污许可证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四、《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及副本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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