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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国家和云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云环发〔2007〕104号

各州、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据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十五”期间持省级排污许可证企业排污总量数据及各行业排污量估算,经与各地反复核对和征求意见,确定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现将“十一五”期间国控、省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控、省控企业,各州市环保部门要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国控、省控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的重点,并按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要求,加大监测力度,切实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

    三、所有国控、省控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系统,并与各级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企业上传环保部门的数据应通过环境监测部门校验合格并符合省环保部门有关数据传输的规定。

    四、国控、省控企业一律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国控、省控企业根据《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省级环保部门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不属于国控、省控企业的到各地环保部门申领、换证,请各地将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发所辖企业,并督促做好“十一五”排污许可证申领、换证工作。

    五、各州、市要根据各地实际,列出州、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附:1.“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十一五”期间云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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