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及复评程序
(1)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的情况召开评审或申报论证会议。
(2)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3)每个自然保护区由一至两名评审委员作为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自然保护区的情况,草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4)自然保护区复评程序同于评审程序。
(5)报批程序
a. 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b. 对虽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与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后方可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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