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对拟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考察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 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如拟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跨市,须经相关市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
《申报书》内容按省环境保护局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报送《申报书》应附的有关资料:
附件一:拟建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
附件二:拟建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生物多样性资料。
附件三:当地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归属复印件。
附件四: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照片等资料。
审批程序及时限 : 省政府将市政府和部门报送的《申报书》批转给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聘请有关专家和部门代表,组成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的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合格的,提交评审委评审。评审委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评审委认为不宜或因条件不成熟而暂不同意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由省环境保护局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须经上述评审程序确认后,由省政府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有关文件材料上报国务院审批。
审批部门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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