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预审原则
1、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2、 对工艺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的企业及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口废物;
3、 实行总量核准,一次性预审原则。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核定企业年加工能力的基础上,每年一次性给予预审。
二、 预审及审批程序
省环保局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1996]629号)及《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等有关规定对加工利用单位所提出的废物进口申请进行预审。
具体审查程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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