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范围
1.对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 2. 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 3.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4.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5.其他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二) 办理规则
省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对来信、来电和来访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案件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由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的,直接办理。 2.应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处理的,及时报送。 3.应当由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的,及时报送。 4.应当由其它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及时转交或告知信访人到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 5.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三) 办理期限
1. 省环境保护局直接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2. 对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明确规定了办理期限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3. 对环境信访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交办机关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 承担部门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
(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局《环境信访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信访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上访程序》;《云南省信访规定》;《云南省人民群众环境保护上访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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