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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放射性废物收(送)贮程序

  云南省环境放射性监督管理所负责全省放射性废源、废物的收贮管理。
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4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放射性废源、废物收(送)贮程序为:
  1.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云南省环境放射性监督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对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贮存。
  2. 放射性废物应由云南省环境放射性监督管理所负责定期派专人和专用车到产生单位收运。
  3. 入库废物应逐一检查验收,登记卡片归档存放。
  4. 送贮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云南省环境放射性监督管理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一次交清废物送贮费用。

  (二)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程序(略)

  1.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
  (3)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保局令第3号);
  (4)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7月16日);
  (5)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87)环放字第239号;
  (6)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311-88
  (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3367-92
  (8)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1806-89
  (9) 《低、中放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 GB12711-91
  (10)《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93
  (11)《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辐射防护原则》 ICRP第46号出版物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
  (1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保局第18号令。
  (14)《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国家环保局环监字[1995]107号。
  (15)《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1]17号。
  (16)《关于贯彻执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7]云环科字318号。
  (17)《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8)《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省政府105号令2001年10月22日);

  2. 行为规范

  依法行政、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科学务实

  (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的编写程序

  1. 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如有需要,双方签定工作协议。
  2. 根据委托书,云南省环境放射性监督管理所开展相关工作。
  3. 在工作协议规定的日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的编写。
  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经审定后盖章方为生效。
  5. 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待审。
  6. 如有需要,评审后进行修改。
  7. 完成工作。

  (四) 外来送检样品的检测程序

  1. 送检方采集合乎规范的样品或委托云南省环境放射性监督管理所进行样品采集,作好样品记录,送交待测。
  2. 样品处理后按相关测量规范进行测量。
  3. 在双方协定的日期内完成测量。
  4. 检测结果经审定后盖章方为生效。
  5. 提交检测结果。
  6. 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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