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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需要到云南省林业厅办理有关手续的植物物种: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云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云南省珍贵树种名录》中的野生植物的采集均需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3、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须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采集作业办法。
    ②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采集人、采集地点、采集时间、采集对象中文名及拉丁名、采集部位、采集数量、标本去向等。)
    4、《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林业厅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的,由省林业厅核发《采集证》。
    ②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林业厅审批。经批准的,由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需要到云南省林业厅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的植物物种:
    ①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制的物种。
    ②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野外所获的本省省级珍贵树种。
    3、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者应具备的条件:
    ①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并在省林业厅进行过登记注册,经国家濒管办备案确认。
  ②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植物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4、到云南省林业厅办理植物进出口业务应准备的材料:
   (1)进口
    ①书面申请;
    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③对方国家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
    ④进口合同或协议。
   (2)出口
    ①书面申请;
    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③产地证明或人工培育证明;
    ④出口合同或协议。
   (3)再出口
    ①书面申请;
    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③进口证明及有关材料;
    ④再出口合同或协议。
    5、注意事项:
    ①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②无进出口权的单位及个人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申请代理进出口的,应由有进出口权的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具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③申请出口含野生植物成份的中成药、中药酒或保健品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材料。
    ④属于来料加工性质的进出口,在输进口或再出口证书前,应提交进口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另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等到有关材料。
    ⑤非省属企业还须提交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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