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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审查

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许可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要求:厂房建筑符合生产设备安装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生产设备种类、质量及安装符合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工艺科学、合理;仓储设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要求:生产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技术,从事相应工作两年以上;配备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专职生产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要求:设立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机构、检验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检验机构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配备能有效检验产品质量的仪器设备(需大型精密仪器的检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代检)。

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要求: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分开;有良好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有必要的安全防爆、空气净化设施、设备;设备安装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生产环境清洁、卫生,车间内粉尘浓度及噪声符合规定。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要求:建设必要设施和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包括恶臭气体)、废水、废渣、粉尘及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标准、标签、质量及计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制度中须包括购产销记录、检验化验、产品留样观察、质量争议处理和质量承若等内容);安全、卫生及环保制度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云南农业信息网上下载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按照《云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3、   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送厅领导,作出是否核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决定。

4、   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生产条件合格证书。

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合格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填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技术人员(包括质检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拟生产产品的标签样稿;

4、拟生产产品若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交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

5、有关检验项目的委托代检协议书;

6、安全、卫生、环保设施、措施情况说明;

7、管理制度文本。

收费规定:

实施机关依法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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