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省级生态示范区的申报范围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申报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先进性、可操作性。代表性:具有生态建设的典型意义;先进性:规划合理、技术先进,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可操作性:示范区建设项目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2. 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有积极性,成立了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 3. 环保机构健全;生态示范区建设办事机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 有一定生态建设的基础,在规划、科研、监测、区划试点等方面做过前期工作。
(二)申报与审批
1. 试点地区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报告,文字简明扼要,2000字左右,内容包括: 〈1〉建设生态示范区的市、县(市、区)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2〉当地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现状,主要生态问题。 〈3〉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阶段保障条件、具体可行措施。 2. 省环境保护局接到当地政府的申请报告后,组织省级生态示范区专家进行论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公布。
(三)验收程序
1. 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对照《2001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指标》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2〉试点地区工作总结。 〈3〉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报告。 2. 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省级生态示范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审批部门.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
(五)法律依据.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26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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