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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昆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审核及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编号5)。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核及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市属具有城市供、排水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

法律依据:《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规定》(云计价格[2001]1263号);《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云计价格[2003]1246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调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

(四)申请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材料(原件2份);

(五)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

(六)建议调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影响的情况说明(原件2份);

(七)申请单位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原件2份);

(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2份)。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程序的通知》昆计价格〔2004293号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书,无固定格式。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地址:尚义街8号,电话:3149823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的审批决定机关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审批决定机关为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窗口→取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未含成本监审、价审会、听证会和报市政府、省发改委审批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按批准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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