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考评暂行办法 2005-04-26 | |
| | 为进一步促进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成长,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对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开发的需要,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和部培训就业司《关于选择部分职业开展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5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技师鉴定办法
(一)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工种)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认定,必须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要求,实施职业资格考评。按照鉴定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推行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形成技师任职资格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申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统一组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和考评,用人单位自主聘用的运作模式。
(二)国家劳动保障部已颁发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其技师资格的认定逐步采用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和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凡已改为社会化考评的工种,不得再以评审的方式进行技师资格认定。其他暂不具备职业资格鉴定的工种,由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组织制定具体考评办法,一般采用以考核为主、考评结合的方式实施技师资格认定。
(三)每个工种技师资格的鉴定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具体工种、时间安排等事项,由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管理
(一)云南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的有关政策,负责核定承担技师考评工作的鉴定所和高级考评员的考评资格,并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对全省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实施直接指导,组织开发、审定各工种技师培训教材、鉴定试题和考评方式,对整个工作进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汇总本地区技师申报情况,并负责组织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委托的具体培训、考评工作。各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受理技师考评的报名和资格初审。
(三)各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资格的申报,统一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具体培训和考评情况须报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备案。行业中社会通用工种技师资格考评统一由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组织,具体报名情况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局统一汇总上报,参加地方统一鉴定。
三、技师社会化考评对象
凡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全省各类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职工,只要符合所申报工种技师的鉴定条件,均可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考评。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
1.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并在本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相同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2 年以上;
4.个人在地州市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技师资格,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技师资格2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工种的高级职称资格;
3.取得技师资格,并个人在省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国家级竞赛获优秀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者。
具体申报条件,以各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为准。
五、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内容
依据各工种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对下述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考核:
(一)理论知识:包括本职业的基础和专业技术理论知识,相关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与本工种相关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二)操作技能:技师应具备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重点考核熟练应用基本和专门技能完成较复杂工作的操作技艺水平,以及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工艺难题的能力。
(三)综合评审:包括本职工作岗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水平,具体工作业绩,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成果,有关论文、著作,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考评方式
(一)理论知识鉴定,采取闭卷或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
(二)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现场实际加工典型工件、进行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在实际操作培训场所或具备条件的工作现场进行。技术技能考评范围较广、操作技能复杂的部分工种,应分模块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审,由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负责组织各工种专家考评组进行,采用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四)理论知识、操作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均为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资格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承担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的甲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和高级考评员资格,由省劳动保障厅审定。申请开展相关工种技师考评的鉴定所,应向省劳动保障厅职鉴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并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才能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开展技师考评的甲类鉴定机构申报条件:
(一)应具备与申报考评工种相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硬件设施;
(二)开展相关工种高级工鉴定工作两年以上;
(三)聘有3名以上相应工种的高级考评员;
(四)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乙类合格鉴定所;
(五)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了完善的鉴定质量评估体系。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承担技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从具有高级职称或技师资格、参加培训合格、具备丰富鉴定工作经验的高级考评员中择优选定。
八、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已发布的关于技师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定暂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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