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事厅行政许可公示规定 2005-04-26 | |
| |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内设机构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将本厅实施的人事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条 人事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二) 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 (三) 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四) 办理程序; (五) 办理时限; (六)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七) 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 (八) 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及收费的标准; (九) 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人及其电话,监督机构和监督电话; (十)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四条 对人事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 (三)通过云南人事人才信息网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五)依法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五条 厅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须在公示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人事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修改或取消时,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厅机关有关机构应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生效之前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厅机关有关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相应的咨询、解答工作。
第八条 厅纪检监察室设立违纪举报电话和违纪投诉举报箱,接受电话投诉和函件投诉。监督机构对投诉人的投诉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州(市)人事行政机关和县级人事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积极创造一个依法、公开和有效行政的工作秩序,人事厅机关对1989年以来下发的4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讨论和审议,决定280件继续有效,123件予以废止。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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