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资格审批程序 2005-04-26 | |
| | 一、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辖区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备案,说明失业原因,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领取《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表》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1、用人单位当年(12个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资料(工资发放单据); 3、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征集表; 4、104号报表。
(二)按失业原因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人员安置方案、清算报告; 2、撤销、解散: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批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批复、地税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意见; 3、终止: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4、《劳动法》26、27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5、过失减员:相关处理意见(旷工的原始出勤记录)。
三、审核内容: (一)用人单位及此次失业人员缴费状态,缴费基数; (二)个人缴费记录; (三)失业原因判断: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甲乙方责任; (四)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及状态。
四、报批程序及时限: (一)30人以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30人以上报市局审核,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市局审批自受理区局申报一周内答复。
五、审核结论告知: (一)享受及折抵享受期意见; (二)不具备享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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