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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办对象资格:
    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跨地区的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3、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办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6、职工工资发放表;

    7、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提供证件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的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参保单位、人员基础档案,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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