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企业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
(一)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2.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3.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第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3. 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符合规定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申请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 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负伤职工受伤诊断证明材料或者职业病证明书(原件1份);
4. 负伤职工病历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其它能够证明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符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可在民航路301号昆明人力资源中心二楼工伤保险服务窗口领取。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地址: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自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调查核实——发给《工伤认定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书面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伤认定通知书》。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一)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二条;
4.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5.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6.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1〕1号)第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方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第五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四)申请材料
1.《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批复(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每一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6.骋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7.上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检证》。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第六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表格可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领取。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开展现场评估——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复核——合格的发给《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受理之后15日内。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作为昆明市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1〕1号)第十六条。
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一)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第二条;
4.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5.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6.《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1〕1号)第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作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第四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四)申请材料
1.《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身份证,药品经营人员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品药品质量、药品保管、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7. 骋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8.上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检证》;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第五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表》,表格可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领取。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开展现场评估——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合格的发给《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受理之后15日内。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可作为昆明市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零售药店,供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七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1〕1号)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