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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发〔2006〕24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我省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元/工;

  2、后夜班:8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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