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本月起,我省正式实施《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少报瞒报 用人单位将被追责
[细则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新近参保 补缴基本养老保费
[细则规定]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详解] 其中,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补缴;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
[细则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从规定的时间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详解] 从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10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报退休 养老金视情况计发
[细则规定]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含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退休。延长退休年龄的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延伸缴费年限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申报手续。
[详解] 经批准同意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批准的退休年龄或缴费满15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退休时年龄计算;
对未经批准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已满15年的人员,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可退还本人;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且本人未申请延伸缴费或延伸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年龄低于40周岁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233个月计发。
记 者 李惠民 朱咏梅(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