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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州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我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州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作了部分调整。一是根据企业风险类别调整了三类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即一类风险行业由原来执行的1%下调为0.5%;二类风险行业由原来执行的1.5%下调为1%;三类风险行业仍然按原来的2%执行。二是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即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的50%,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三是根据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了费率浮动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如果欠缴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此次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完善的了楚雄州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更趋于合理化,更具公平性,同时提高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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