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通知》(云政发[2001]91号)要求,制定本程序。 一、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地、州、市属及以下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 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2、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总结报告。 3、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文本和所采用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中译文。 根据国外样机、实物测试数据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出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标准化机构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企业内控标准 各项技术指标的水平对比表及对比结论。 5、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及相应规章制度的目录。 6、法定质检部门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自查评分表。 8、如果企业采标的产品标准文本是企业标准或制定了企业内控标准,应同时附内控标准或产品标准的编制说明。 9、产品质量达标且稳定生产情况说明。 10、企业认为能说明企业产品质量达到采标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企业应在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查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现场、化验室、物检室、分析室等质量检验和质量控 制部门的原始记录和有关台帐。 2、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3、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4、企业计量器具有效检定合格证。 5、在现场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受理申请的省、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及生产条件进行初审,并在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1份)报送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
五、 省采标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及时组织取得“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采标评审验收组(评审组成员一般为5~8人),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验收。
六、 经评审验收后,评审组作出评审结论。
七、 经评审验收合格后,省、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 及时督促企业将上述材料及评审验收结论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省采标办,经省采标办审核批准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颁发《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