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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联系人  卢翔 艾尔明 

    联系电话  3132996-1607 3161707 

    办理程序:
    第1步  申请       
    第2步  受理      
        (1)经办人受理,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2)初步审核合格,正式受理。经办人填写《云南省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交处长签发。
  (3)《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挡。 

    第3步  评审      
  1、定型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2、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的试验工作由省级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3、承担定型鉴定、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的试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任务,应在15日之内与申请单位联系,作出具体安排;
  4、定型鉴定后,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将鉴定结果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通知申请单位;
  5、试验工作结束后,承担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的试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将试验结果报省局;
  6、经试验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可进行再次试验,再次试验仍不合格的,以后再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第4步  审批发证      
  1、承担试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完成试验工作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试验报告提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2、计量处经办人员接到试验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规定的,要填写《云南省计量器具新产品审批发证表》(附件4),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处务会会审;
  3、会审通过的许可,由处长审批后报局领导签批;
  4、上述的程序完成后,由经办人按规定统一编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并负责发放。 

    申请材料:
   (1)型式批准申请书(附件1)或样机试验申请书(附件2);
   (2)新产品样机照片;
   (3)设计任务书;
   (4)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5)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6)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7)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8)技术总结;
   (9)使用说明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

    备注: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2、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3、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
  (1)定型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2)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省局批准的型式,需要申请全国通用型式的,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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