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可到仪器收发室或业务室查询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发文 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云南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联系人 宋学青 陈云惠
联系电话 3197367 3160177 3313280
办理程序: 第1步 计量器具送检 客户向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业务室提出申请 我院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院业务室受理 客户到院仪器收发室办理送检仪器接件手续 实验室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客户按约定的时间来我院仪器收发室领取缴费清单并缴费 客户在仪器收发室领取《检定证书》和已检计量器具
第2步 现场检定 客户向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业务室提出书面申请或致电申请 我院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院业务室受理或业务室指定代理室受理 我院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定 向客户提交现场检定作业单 客户查询证书完成情况(或约定电话通知) 客户来我院仪器收发室缴费或领取缴费清单并缴费 客户在仪器收发室领取《检定证书》
申请材料: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 2.上一次的检定证书; 3.计量器具的相应附件或配件(检定时所需要的); 4.需提供检定时所需的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第四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6.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政发[1999]15号) 7.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法规目录》(最新版本)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国)法计(2002)01035号
备注: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销售为目的进口计量器具都必须经检定,获得准予许可的决定,方可使用或进入中国市场;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检,应持有上一周期检定合格证书; 3.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和仪器使用的规定要求; 4.仪器设备使用220V以外工作电压的必须作声明和贴有标志; 5.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须作声明并告知检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