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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可到仪器收发室或业务室查询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发文 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云南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联系人  宋学青 陈云惠 

    联系电话  3197367 3160177 3313280 

    办理程序:
    第1步 计量器具送检      
    客户向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业务室提出申请
  我院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院业务室受理
  客户到院仪器收发室办理送检仪器接件手续
  实验室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客户按约定的时间来我院仪器收发室领取缴费清单并缴费
  客户在仪器收发室领取《检定证书》和已检计量器具 

    第2步  现场检定      
    客户向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业务室提出书面申请或致电申请
  我院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院业务室受理或业务室指定代理室受理
  我院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定
  向客户提交现场检定作业单
  客户查询证书完成情况(或约定电话通知)
  客户来我院仪器收发室缴费或领取缴费清单并缴费
  客户在仪器收发室领取《检定证书》 

    申请材料: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
   2.上一次的检定证书;
   3.计量器具的相应附件或配件(检定时所需要的);
   4.需提供检定时所需的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第四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6.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政发[1999]15号)
   7.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法规目录》(最新版本)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国)法计(2002)01035号

    备注: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销售为目的进口计量器具都必须经检定,获得准予许可的决定,方可使用或进入中国市场;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检,应持有上一周期检定合格证书;
   3.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和仪器使用的规定要求;
   4.仪器设备使用220V以外工作电压的必须作声明和贴有标志;
   5.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须作声明并告知检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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