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程序 2005-04-26 | |
| | 受理部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工作依据: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0);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6]161号)。
受理范围: 1.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 省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受理条件: 1. 机构的法人地位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环境条件满足开展工作的要求; 2. 具备可靠的量值传递能力; 3. 建立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 经过内部审核,基本达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要求》,无不合格项,缺陷项少于10个。
申请程序: 1. 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质量管理手册; (3) 内部审核报告及记录。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复查 有关机构应在“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考核程序: 1.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质量管理手册》及其他资料的审查工作,若达不到要求,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退回有关资料; 2. 资料审查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相关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对被考核机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完成评审报告,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3. 若考核评审通过,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颁发《计量授权证书》,若评审未能通过给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重新考核评审。
复查考核: 复查程序按“考核程序”进行。
办理人员及联系电话: 1. 办理人员:侯玮、蔡振华; 2. 联系电话:0871-3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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