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程序 2005-04-26 | |
| | 受理部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G1033-92)。
受理范围: 1. 省级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 地(州、市)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 省级主管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4. 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5. 省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三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 6. 地(州、市)局不能承担考核的最高计量标准; 7. 省级计量授权项目的计量标准;
受理条件: 1. 计量标准装置配备齐全,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2. 保存、使用、维护计量标准的人员应持有该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能熟练地开展检定工作; 3. 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 4.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申请程序: 1. 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2)新建计量标准须提交“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2.计量标准复查申请应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超过有效期的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考核程序: 1. 受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向承担考核单位下达考核计划; 2. 承担考核单位收到考核计划后应在60个工作日之内组成由考评员和管理员参加的考核进行现场考核,并由考评员完成“考核报告”。
复查程序: 1. 复查工作一般按考核程序进行; 2. 对于少数等级低或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情况安排函审。 函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 连续三个周期的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 ③ 连续三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和重复性考核记录; ④ 随机抽取的10份检定记录; ⑤ 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 1. 承担考核单位审查“考核报告”、签署考核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报受理部门; 2. 受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决定是否通过; 3. 对通过的项目经受理部门领导批准后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并返回一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 不能通过的项目,退回承担考核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考核; 5. 以上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计量标准更换: 计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若增加、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须向发证机关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有效的检定证书,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经受理部门批准即可使用,不再考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计量标准考核每项400元,复查每项120元,证书费每项10元; 2.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办理人员及联系电话: 1. 办理人员:侯玮、蔡振华; 2. 联系电话:0871-3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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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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