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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样,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

    但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很多作者提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对其著作权有形式上的确定,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一些作品的使用单位也反映:如果实行形式上的登记,将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国家版权局决定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于1994年12月31日以国权[94]号文下发了“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要求,云南省版权局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开展作品自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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