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程序 2005-04-26 | |
| | 1、稽核员在受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必须建立申报单证的签收制度《包括时间、份数等内容》,以防单证丢失; 2、稽核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退税凭证和申报软盘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在清算和检查期间,可视情况酌定。 3、所需稽核内容稽核无误的,本行政机关加盖稽核章后,出口企业方可将所有单证送达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审批,对申报材实单不齐的,退回企业补齐材料再报。
说明: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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