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处室: 云南省商务厅机电处
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0871-3139180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法定依据:[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外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
办理程序: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开据生产企业状况能力证明-向省商务厅申请-主管处室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放手册
申请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企业;白银、锑及锑制品、焦炭等涉及由商务部核定的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申报材料: 1、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7、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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