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处室: 云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0871-3140570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办理时限: 当年10月15-30日受理下一年申请,11月30日前转报商务部,下年1月1日前向最终用户发放关配证。9月1-15日受理退配或再分配申请,10月15-30日受理化肥再分配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十四号)
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2003年第4号令)、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0号《植物油、食糖分配实施细则》、《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2002年第27号令)、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2号《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申请程序》
办理程序: 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转报商务部—发放经商务部戴帽下达的企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受理退配和再分配申请转报商务部
申请条件: 农产品: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3年、2004年无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有关进口的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棕榈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棕榈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年使用棕榈油量在3000吨以上(含3000吨)、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棕榈油为原料油脂精炼企业,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5、以棕榈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豆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豆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豆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菜子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菜子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食糖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对国家确定的12个西部省区以及吉林延边自治州、湖北恩施地区、湖南湘西自治州,棕榈油、豆油、菜子油关税配额有关生产能力、注册资金和销售额等申请条件按以上标准的一半执行。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申报材料: 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3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3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3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3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2-2004年)关税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2-2004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5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