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处室: 云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0871-3140570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办理时限: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十四号)、依据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云外经贸管[2002]03号实施行政
办理程序:
每年6月15日、10月15日前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集当地企业申请向商务厅递交下半年和第二年的配额事情;每年7月底和第二年1月底(具体时间以商务部最终总量下达时间为依据),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配额。
申请条件:
1、 银、锑及锑制品、焦炭等涉及由商务部核定的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2、配额主要针对生产企业进行分配
申报材料:
1、 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并附上各企业申请
2、 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登记表)
3、企业上年度配额执行情况等,有时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