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处室: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 0871-3162549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办理时限:根据《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省商务厅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核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依据:《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核—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申请条件: (一)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C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4.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6.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7.本企业关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8.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其他需说明情况:
资格等级
(一)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 (二)A级援外物资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物资项目;B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C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 (三)A级、B级或C级援外物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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