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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 0871-3162549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办理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省商务厅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做出是否许可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依据:《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办理程序: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申请条件:

    1、大型实体企业

    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以上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2、设计院

    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外贸公司

    经国家批准,云南省享受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申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

    1、主管部门意见或企业所在设区的市外经贸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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