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
二、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http//fec.mofcom.gov.cn)上建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该系统的功能包括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的录入、提交、查询,以及工作进展与重要事项报备等(详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商合发[2004]408号文)。
三、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实行专用电子钥匙管理,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专用电子钥匙的具体申领和使用办法请查阅www.gfapki.com.cnlin-vest-focus/index.htm网页所载的《“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对外投资业务专用电子钥匙办理流程》。
四、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网上备案材料三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表两部在线回复意见。对于符合填报要求的备案,企业可以在线打印《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回执》。
五、备案制是企业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备案表是各地商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境外设立企业的必要材料之一,是我驻东道主国使馆经商处出具协调意见的依据之一。
六、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在境外注册企业按商务部(2004)16号令申请核准,若需申请国家政策和信贷支持的项目,应报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同时抄报省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