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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
   (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六)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七)、外经贸部《关于通报落实吴仪国务委员视察江西省有关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的函 》      

    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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