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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材料

2006-04-19 13:40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设立   

1、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组织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组织理事会两名以上理事签署。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可由执行理事签署有关文件;   

5、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二、延期

   1、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5、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6、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变更   

1、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   

2、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四、注销   

1、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注销相关的材料;   

2、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注1: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中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注2: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就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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