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指南 2005-04-26 | |
| | 一、审批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4、《化妆品卫生规范》 二、所需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二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企业地址示意图; 3、企业平面布局示意图;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6、主要生产设备及卫生设施。 (二)审查阶段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检验室主要仪器、设备和试剂; 2、卫生管理制度; 3、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4、检验人员名单; 5、从事生产的人员名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 7、生产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许可审核处领取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处提供资料,许可审核处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处移交化妆品监督处承办,申请人向化妆品监督处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化妆品监督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价。 3、化妆品卫生监督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整改和检验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处。许可审核处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处报省卫生厅审批。经卫生厅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处制发证。 四、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报资料中除现场检测报告外,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3、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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