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显示:
云南省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栏(机构)
序号
项目名称
许可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全文
受理范围
许可相对人(或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下级承办部门
上级承办部门
审批权限
办理时限
1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保健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辐照食品、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洗涤剂。
1、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3、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4、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生产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及其它化妆品。
1、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3、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4、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5、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
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指示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1、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符合国家法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场所;
3、具有生产消毒产品配套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
5、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经营旅店业、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所、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秘书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公共交通工具。
1、经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有符合国家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生产场所;
3、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4、场所经过卫生监测、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及其他省级诊疗机构。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5、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省卫生厅终审
 
8、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4、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9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1、  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1、  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法人资格;
3、有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4、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5、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云南省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栏(产品)
序号
项目名称
许可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全文
受理范围
许可相对人(或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下级承办部门
上级承办部门
审批权限
办理时限
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卫生许可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1、企业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2、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卫生许可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食品添加剂需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1、企业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2、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
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审批。
新资源食品
1、企业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2、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1、企业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3、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4、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告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除垢剂。
1、企业具备生产申报产品的场所及设备;
2、生产场所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告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1、企业具备生产申报产品的场所及设备;
2、生产场所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7
消毒药剂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消毒剂
1、企业具备生产申报产品的场所及设备;
2、具有符合国家法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场所;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8
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消毒器械。
1、企业具备生产申报产品的场所及设备;
2、具有符合国家法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场所;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云南省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栏(人员)
序号
项目名称
许可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全文
受理范围
许可相对人(或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下级承办部门
上级承办部门
审批权限
办理时限
1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在省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
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在省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专业护理人员。
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考核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云南省省级卫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栏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全文
受理范围
相对人(或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下级承办部门
上级承办部门
审批权限
办理时限
1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企业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3、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4、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
消毒药剂备案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一)紫外线杀菌灯;(二)食品消毒柜;(三)压力蒸汽灭菌器;(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5%单方乙醇消毒液。
1、企业具备生产申报产品的场所及设备;
2、具有符合国家法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场所;
3、产品卫生检验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
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一)紫外线杀菌灯;(二)食品消毒柜;(三)压力蒸汽灭菌器;(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所在地卫生行
(一)紫外线杀菌灯;(二)食品消毒柜;(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1、企业具备生产申报产品的场所及设备;
2、具有符合国家法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场所;
3、产品合格。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云南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终审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