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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许可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全文 |
受理范围 |
许可相对人(或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
下级承办部门 |
上级承办部门 |
审批权限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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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保健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辐照食品、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洗涤剂。 |
1、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3、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4、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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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生产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及其它化妆品。 |
1、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3、生产厂房或场所符合相应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4、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5、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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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指示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
1、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符合国家法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场所;
3、具有生产消毒产品配套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
5、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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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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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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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经营旅店业、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所、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秘书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公共交通工具。 |
1、经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有符合国家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生产场所;
3、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合格。
4、场所经过卫生监测、检验合格。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生产企业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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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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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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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省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及其他省级诊疗机构。 |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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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5、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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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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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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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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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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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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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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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 |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4、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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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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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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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 |
1、 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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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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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1、 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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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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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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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
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
1、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2、具有法人资格;
3、有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4、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5、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 |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
省卫生厅终审 |
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