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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市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编号9)。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市属具有相关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云南省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云价商发〔1997226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调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

(四)申请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材料(原件2份);

(五)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程序的通知》昆计价格〔2004293号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书,无固定格式。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地址:尚义街8号,电话:3149823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窗口→取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未含价审会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按批准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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