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市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编号9)。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市属具有相关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云南省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云价商发〔1997〕226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调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
(四)申请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材料(原件2份);
(五)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程序的通知》昆计价格〔2004〕293号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书,无固定格式。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地址:尚义街8号,电话:3149823。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窗口→取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未含价审会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按批准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