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初审指南 2005-04-26 | |
| |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二、需提供资料及排列顺序 (本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十四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表; 2、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 3、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4、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它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审查阶段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2、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3、卫生部规定的其它资料。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许可审核处领取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 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处提供资料,许可审核处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处移交食品卫生监督处承办,申请人向食品卫生监督处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食品卫生监督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检。 3、食品卫生监督处自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不包括整改和检验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处。许可审核处在1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1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处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对产品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部进行评审。 四、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等)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外国地址等除外。 2、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3、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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