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或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初审需提供的资料 2005-04-26 | |
| | (本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十四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表; 2、原料名称及来源; 3、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 4、生产工艺; 5、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它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审查阶段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2、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3、产品样品; 4、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5、卫生部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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