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005-04-26 | |
| |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消毒管理办法》 4、《消毒技术规范》 二、所需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二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3、产品配方[仅限于抗(抑)菌剂]。 (二)审查阶段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完整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1件; 2、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执行标准; 4、检验报告; 5、卫生监督所要求提取供的其它材料。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许可审核处领取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向许可审核处提供资料,许可审核处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处移交疾病防治监督处承办,申请人向疾病防治监督处提供审查阶段的材料。疾病防治监督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产品抽检。 3、疾病防治监督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处,许可审核处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处报送省卫生厅审批。经省卫生厅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处制、发证。 四、注意事项 1、除许可证复印件和检验报告外,所有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2、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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