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报指南 2005-04-26 | |
| | 一、审批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所需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二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 3、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说明。 (二)审查阶段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主要卫生设施及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制度等) 2、现场卫生审查报告(监督机构出具); 3、健康体检及培训情况; 4、卫生监督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许可审核处领取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处提供资料,许可审核处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处移交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承办,申请人向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价。 3、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整改和检验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处。许可审核处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处报省卫生厅审批。经卫生厅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处制、发证。 四、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除检测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外,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2、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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