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指南 2005-04-26 | |
| | 一、审批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化妆品卫生规范》 二、所需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二份)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5、产品包装材料及名称; 6、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样稿。 (二)审查阶段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2、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3、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4、报审样品。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许可审核处领取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向许可审核处提供资料,许可审核处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处移交化妆品卫生监督处承办,申请人向化妆品卫生监督处提供审查阶段的材料。化妆品卫生监督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产品抽检。 3、化妆品卫生监督处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处,许可审核处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处报送省卫生厅审批。经省卫生厅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处制、发证。 四、注意事项 1、除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2、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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