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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5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国食药监市[2004]312号)。2005年7月至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4820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为4355次,占违法发布广告总数的90.3%;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451次,占总数的9.4%;禁止发布广告的14次,占总数的0.3%。

  《公告汇总》同时发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及其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情况,并公布了有关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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