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淋清康”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8号)要求,河北省阜城泰昌消毒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淋清康牌泰昌皮肤粘膜消毒剂”(或名“淋清康皮肤粘肤消毒剂”)存在宣传疗效、扩大适用范围、卫生许可批件过期(冀卫消准字第J0206054号),擅自更改产品有效期和产品名称(原批准名称为“泰昌皮肤粘膜消毒剂”)等问题,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护消毒者利益和身体健康,特紧急通知各相关单位: 1、一旦发现上述的消毒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就地封存未出售的产品。 2、将上述消毒产品的封存数量、销售数量等情况于2005年11月20日前报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3、我所将适时对各相关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一旦发现上述消毒产品仍有销售,将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人: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何健华 谢维波
电 话:0871-5193524
传 真:5197830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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