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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共3项)

一、出具“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五条“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

二、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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